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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傷害案件

重傷害案件

朝身體潑強鹼構成重傷罪之案例
 

  前幾天有壹則新聞,約略是說在某學校,同班同學發生糾紛;某個大學生懷疑同班同學批評他的長相,就拿強鹼潑灑對方,導致對方的頭皮、臉部、背部等部位灼傷。行為人認為被害同學常在其他同學面前批評他的長相與成績,去年就先傳訊叫這個同學小心一點;後來,又趁被害同學下課時,拿強鹼朝對方潑灑,使對方皮膚遭侵蝕及灼傷。法院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,緩刑5年。

  這個新聞中,被告同學如果公然批評人家長相,善意陳述就無謂,但若涉及不實漫罵或形容,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問題。但是,因為被講的同學,不甘被批評,竟然用潑強鹼方式來回應對方的批評,所以觸犯了重傷害罪。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,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這是相當重的罪。之前在Makio案件,我們曾經談過,傷害罪的犯罪類型分為「普通傷害罪」及「重傷害罪」,重傷害指的是眼睛視能、耳朵聽能、語能、味能、嗅能、肢體機能、生殖機能等毀敗,或是其他身體或健康,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;上述以外之其他身體器官組織或肢體等可恢復原狀的損傷,就是普通傷害。

  有無重傷之故意,通常以被害人受傷之部位,以及加害人所用之兇器、手段、加害方式等綜合判斷,並無絕對之標準,必須依具體個案的證據加以認定;例如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用硫酸潑灑被害人之面部,顯然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,被害人後來雖及時逃避,只有胸部灼傷,雙目未致失明,但仍然成立「重傷未遂」之罪責。依照正常的生活經驗,面容與一個人的人格和生活影響很大,法院判決認為主觀上有毀容的想法,這就是重傷害的故意,而不是普通傷害的故意。在這個新聞,因為大學生以強鹼潑同學,主觀上有讓被害人臉部毀容的意思,就有重傷害的故意;而被害人雖然皮膚遭侵蝕及灼傷,沒有達到不能治癒的程度,所以客觀上沒有重傷害的結果,只有一般的普通傷害,但法院仍以重傷害未遂來判處罪刑;最後因為有和解,乃有緩刑之宣告,否則就可能要入監服刑了。奉勸大家,要生氣報復他人時,最好先想清楚後果而為之。
   本所律師群撰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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